1.申报时间。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拨付,原则上采取事后申请拨付办法,每半年一次。项目单位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上报上、下半年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个别特殊项目采取编制预算,经审核事先预拨,事后审核决算办法。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只能申请尚未资助部分。
2.申请拨付程序。
(1)已完成的列入出口品牌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省级外经贸企业和省级项目组织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报送市、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市、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资助的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并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外经贸企业。
文件依据:浙财企字〔2006〕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