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
1、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2、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号:国税发[2006]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