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由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鉴证业务,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根据要求,企业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一、现金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获取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取得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坏账损失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
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3)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4)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应取得以下证据: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3)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应取得下列证据:
(1)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2)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取得下列证据:
(1)企业的专项说明;
(2)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三、存货损失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取得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证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证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2)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
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证据
1、盘亏固定资产。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
应取得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3、被盗固定资产。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
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五、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取得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证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应取得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理赔的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六、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证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七、投资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八、资产评估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九、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证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证据。
十、担保资产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十一、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取得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相关资料。
(2)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十二、出售住房损失的证据
应取得下列证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
(2)购置住房的发票(企业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决算和建造支出的发票或有关凭证)和住房计提折旧的情况及账面净值余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的凭证;
(4)获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及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