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
三、填报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四、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收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
五、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0行第1列数。
2、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
3、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对应项目的数据。
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5、第6行“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填报第7至15行的合计数。
6、第7行“坏帐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填报其金额。
7、第8至15行: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13行“呆帐准备”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负数的金额;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第3列负数的合计数。
8、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本年先纳税调减,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