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三、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四、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五、“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计算的可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余额如为负数,该行填0。“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等于主表第14行。
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7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第三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
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依据附表十二的“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以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个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2、第2至4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非工效挂钩纳税人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工效挂钩纳税人等于第9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3、第5行“利息支出”: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填报;第3列=第1-2列。
4、第6行“业务招待费”: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3列=第1-2列。
5、第7行 “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6、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7行第2列;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第17行;第3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或本表第1-2列。
7、第9行“广告支出”: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4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第8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第9行或本表第1-2列。
8、第10行“业务宣传费”: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3列=第1-2列。
9、第11行“销售佣金”: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3列=第1-2列。
10、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金额(若为正数,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或本表第1-2列。
11、第13行“财产损失”: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第3列=第1-2列。
12、第14行“坏帐准备金”: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会计核算增(减)提的坏帐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第2列第6行;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第3列第6行。
13、第15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第3列=第1-2列。
14、第16至22行:按照第15行的要求分别填报。
15、第23行“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第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第3列=第1-2列。
16、第24行“住房公积金”: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第3列=第1-2列。
17、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各列分别等于第26至33行各列的合计数。
18、第26至33行: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第2列填报“0”;第3列除第31、32行外,均等于第1列;第31行“呆帐准备”由金融企业填报,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第32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9行3列。
19、第34行“罚款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款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第1-2列。
20、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1、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22、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调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