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项目,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第2行“投资收益”、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第4行“补贴收入”、第5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11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本表第2+3+…+1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
3、第2至11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 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
5、第3至7行累计数额 = 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第8行“投资收益” = 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7、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 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8、第10行“捐赠收入”:填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0、第10+11行的合计数 = 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11、第12至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内容,并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12、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7行“免税所得”。
13、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12行。
14、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 = 支出总额 × 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