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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7 16:44:18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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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企业申报数

税务机关核实数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4+5+6+7+8+9+10)

 

 

2

    (1)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3

    (2)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4

    (3)施工业务收入

 

 

5

    (4)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6

    (5)旅游饮食服务收入

 

 

7

    (6)运输业务收入

 

 

8

    (7)邮政通信业务收入

 

 

9

    (8)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10

    (9)其他基本业务收入

 

 

11

二、其他业务收入(12+13+14+15+16+17+18)

 

 

12

    (1)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收入

 

 

13

    (2)技术转让收入

 

 

14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5

    (4)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6

    (5)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

 

 

17

    (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8

    (7)其他

 

 

19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11)

 

 

附注: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4)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1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4、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营业外收入中按规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报。

6、第17至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7、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1)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2)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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