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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1-16 21:21:35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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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案例----工资、福利费、无法支付款项、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费及维修费、房屋装修费

一、资料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1993年开业,2003年3月份委托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 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企业2002年度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应付工资”科目年初贷方余额300万元,本期提取工资500万元,实际发放380万元,年末余额420万元。“应付福利费”科目年初贷方余额80万元,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70万元,实际支出60万元,年末贷方余额90万元。

(2)“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反映欠X公司违约金15万元,该笔业务于三年前发生,企业一直挂账至今。

(3)为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12月份对一台大型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制造费用”列支金额总额20万元,本年度对部分固定资产维修,其支出零配件、修理费总额8万元。此外,本年度还对办公楼进行了装修,12月份装修完备,管理费用列支装修费用50万元。年末“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均无余额。

除上述资料外,其他业务均不涉及纳税问题。该企业2002年会计利润总额911.6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73.48万元,预缴地方所得税27.3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该企业本期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380万元据实扣除,多提取工资2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国税函[1999]709号《关于外资企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外,还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380×14%=53.2(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70-53.2=16.8(万元)

(2)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应调增所得额15万元。

注意:企业在今后偿还该笔债务时,可据实扣除。

(3)财税外字[1986]331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修理费用支出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扣除。但对房屋装修费的税务处理,税法另有规定,国税函[2000]704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据此,12月份发生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支出应增加设备原价,制造费用列支金额应调增所得额20万元,固定资产维修支出8万元允许据实扣除。房屋装修费不得在管理费用列支,应计入房产原价,但允许按规定提取折旧,应调增所得额50万元。

综上,该企业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1.6+20+16.8+15+50=1013.4(万元)

应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13.4×30%=304.02(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1013.4×3%=30.40(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4.02-273.48=30.54(万元)

应补缴地方所得税=30.40-27.35=3.05(万元)

四、解题指导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等。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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