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7年1月24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路桥分局管理三科主办,台州远程会计公司协办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业务讲座资料》在三科会议室召开,本公司首席咨询师袁建中应邀作了专题讲座,人员为三科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财务负责人、台账管理员及部分收购企业的负责人。现将有关资料刊登如下,供参考。
第一部分 收购企业税务管理要求及经营台账系统
1.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废旧物资仓库台账、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具备准确计量设备。
——浙国税流[2004]60号
2.发票管理
2.1回收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2.2回收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1)废旧物资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由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浙国税流[2004]60号
3.收购发票开具的要求
国家局规定:6点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国税函[2005]544号
省局规定: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浙国税流[2004]60号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核查的账表
4.1国家局规定:清单、仓库台账二种
(1)《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国税发[2004]60号
(2)仓库台账
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国税函[2005]544号
省局规定:
《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
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
——浙国税流[2004]60号
本区规定在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1)收购资金台账;
(2)销售资金台账;
(3)投售人声明;
(4)销售汇总表。
其中:《仓库台账》、《收购资金台账》、《销售资金台账》及《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纸制资料保存在各单位备查。〈投售人声明〉随《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一并装订。
《销售汇总表》、《收购汇总表》每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mail:lqglsk@126.com
5.台账系统设计说明
指导思想
为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和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的现实需要,参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业务实际,本着既要有利于管理,又要适当简化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量,结合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内在的数据逻辑钩稽关系,设计本系统。
设计原理
本系统以Excel电子表格作为设计平台,综合运用编码、数据透视及函数等技术手段,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设计。
除了“基础数据输入” 及“编码”两张工作表需人工输入外,其他台账及报表均由系统自动生成。
6.台账运行的初始化工作
6.1操作分工
本系统可以根据各公司内部人员配备状况及其分工,既可以统一操作,又可以分散操作;既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但不管如何分工,为保证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必须要有复核岗位。
操作岗位一般分为:仓库台账登记岗位、销售台账登记岗位、资金收付台账登记岗位、发票台账登记岗位及复核汇总岗位。
在分散操作时,由设计人员根据用户单位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设计相应的网络版台账系统。
6.2客户编码
由于各公司操作人员电脑应用水平不同,为了进一步简化登记台账的工作量,减少客户名称“窜号”、重复现象,保证台账数据的准确性。本系统的“内容输入”工作表中对购销客户数据的输入采用编码输入的方式,即当操作员在相应栏目输入客户编码之后,系统将自动弹出客户的名称,省时、省力。
客户编码原则上采用4至5位数字编列,具体数字长度可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6.3初始数据输入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各公司上报的《仓库台账》、《收购资金台账》及《销售资金台账》中包含了期初数据。因此,在启用本系统时必须先输入“期初库存”、“期初应付帐款余额”及“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的相应数据。
7.业务数据输入
7.1新增客户单位输入
点击〖编码〗工作表,按照新增客户的区分类别,分别在“供货客户”或“购货客户”末位客户之下输入,并标上客户编码序列号。
7.2业务经营数据输入方法
点击〖内容输入〗工作表,根据相关单证数据完整输入。
(1)手工输入的栏目有:“月”、“日”、“银行单证编号”、“出入库单编号”、“发票编号”、“仓库编号”、“入库数”、“出库数”、“收购金额”、“销售金额”、“收款额”及“付款额”等等。
(2)采用下拉列表方式点击相应关键词输入的栏目有:“摘要”、“结算方式”、“销售发票类型”、“货物名称”及“单位”。
输入方法共计8种类型:
1、期初库存输入
输入项目:期初(月、日);摘要;仓号;货物名称;期初数量。
2、期初应付帐款余额输入
输入项目:期初(月、日);摘要;客户编码;期初应付余额。
客户名称由系统自动弹出。
3、期初应收余额
输入项目:期初(月、日);摘要;客户编码;期初应收余额。
4、采购入库数据
输入项目:月、日、摘要归类、摘要、出入库号、票据类型、票据号码、客户编码、仓号、货物名称、入库数量、采购金额。
5、采购付款数据输入
输入项目:月、日、摘要归类、摘要、结算方式、客户编码、付款额。
6、销售送货数据输入
输入项目:月、日、摘要归类、摘要、出入库号、客户编码、仓号、货物名称、储库数量。
7、销售开票数据输入
输入项目:月、日、摘要归类、摘要、票据类型、票据号码、客户编码、货物名称、开票数量、损耗数量、销售额。
8、销售收款数据输入
输入项目:月、日、摘要归类、摘要、结算方式、客户编码、收款额。
8.透视账表的数据刷新
前述本系统除了〖编码〗、〖内容输入〗两张工作表需要由操作者输入之外,其他如“仓库台账”、“收购资金资金台账”、“销售资金台账”、“销售台账”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清单”等其他账表均由系统自动生成。
各公司还可以根据数据库内容,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并自动生成出其他报表,如:“查询报表”、“销售毛利成本核算表”、“分类汇总表”等等,只要符合数据逻辑勾稽关系的均可设计。
8.1数据刷新
虽然每一张透视类型的账表都可以在查询栏目(标有“▼”符号的栏目),右键点击弹出一个菜单,操作者只需找到〖刷新数据〗命令点击,系统会自动生成新的数据。但为了节省工作量,可以采取如下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点击编辑栏〖工具〗,弹出对话框找到〖自定义〗命令并点击,出现新的对话框,点击〖命令〗按钮弹出新的对话框,在〖类别〗对话框内点击〖数据〗,然后在〖命令〗对话框内找到〖刷新数据〗命令,左键点击将该命令移至工作表上端的编辑栏空白处即可。
当操作者在输完全部数据之后,只需点击工作表上端的〖全部刷新〗命令,系统就会自动地将所有透视类型的账表内的有关数据进行了刷新。
8.2复制下拉列表及客户函数公式
虽然Excel电子表格的总行数约为7万行,但考虑到本系统的运行速度,本系统设置有下拉列表及函数计算公式的行数约为1万余行,基本上能够满足各公司台账登记操作使用需要。
若使用单位不够使用时,可向系统设计者索取撤销密码在〖内容输入〗工作表复制。
9.透视账表的数据查询
9.1查询报表种类:
1、进口、收购企业通用账表:
(1)仓库台帐;
(2)销售资金台帐;
(3)收购资金台帐;
(4)收购(采购)汇总表;
(5)开票结算统计台帐。
2、收购企业专用帐表
(1)销售台账(回收);
(2)销售汇总表(回收);
(3)收购清册;
(4)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清单。
3、进口企业的专用帐表
(1)销售台账(进口);
(2)销售汇总表(进口)。
9.2查询方法
本系统已按照排列顺序及重要性将相应的查询内容分为表头查询部分及正表查询部分。
用户可以分别从表头及正表的查询项目内查阅所需的数据。
10.整理上报
10.1电子资料上报
只需将本系统中应上报的电子账表数据逐一复制出副本粘贴至新的工作簿文件内,并在相应的工作表上以重命名的方式标注相应的工作表名称。
复制好电子账表数据后,拷贝至U盘每月随纳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10.2纸制资料上报
未启用本系统的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各公司每月须将本系统内的“仓库台账”、“销售台账”、“收购资金台账”、“销售资金台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清单”及“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等手工登记形式的账表复印一份,并装订成册上报税务机关。
第二部分 进口拆解企业有关税务管理要求
1.基础管理台账
参照收购企业的格式设置,各公司若需增加相应的管理统计项目及表格,亦可相应设计。
进口企业的管理台账,同样有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
2.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资料及帐表
2.1委托加工合同
对于确实存在的委托拆解加工业务,首先必须与受托拆解加工单位(个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完毕后,凭正式发票结算支付加工费。
2.2按销售对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统计表。
该报表,上报形式为电子文档,企业每月必须打印纸制资料备查。
3.进口货物的入帐依据
必须理解的几个概念:价格条件、完税价格、征税依据
3.1进口货物的价格条件种类较多,常用的如:
CIF(简称到岸价)国际贸易中以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运输工具上并支付到达目的港运费和保险费为条件的价格。采用这种价格,必须列明目的港名称,商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捐税和风险以及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以外的一切费用、捐税和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FOB(简称离岸价)国际贸易中以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运输工具上为条件的价格。采用这种价格,必须列明装运港的名称,商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捐税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以后的一切费用、捐税和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负责租订或指定运输工具和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凭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3.2进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关税完税价格
目前,世界各国海关大多采用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课税标准对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经海关审查并确定作为课税标准,据以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称为完税价格。海关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过程称为海关估价。海关估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价格准则、价格审核和价格确定。海关估价可以分为进口货物估价、出口货物估价和进出境物品估价。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0条
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3.3当前废旧物资进口单位存在的问题:
简单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作为入帐依据,造成应付帐款长期挂账,账目难以结清,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单证收集不齐,成本核算不实,同样存在涉税风险。
3.4购入货物的成本确认
委托进口企业根据代理进口企业开具的《代理进口统一发票》或转来的境外货款、代缴的关税及境外费用、代理费用单据,依照列明的金额。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预付)账款
自行进口企业根据外方提供的货款及境外费用,加上缴纳的关税等单据,依照列明的金额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注意:不论是委托进口还是自行进口,在入帐凭据内均不能遗漏银行售汇水单。否则,交易的真实性会将受到质疑。
3.5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确认
委托进口企业根据代理进口企业转来的代缴增值税单据,依照列明的金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贷:应收(预付)账款
自行进口企业根据实际缴纳的缴增值税单据,依照列明的金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委托进口企业收取的代理进口企业转来的代缴增值税单据,必须同时注明进口单位、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否则,进项税额将不准抵扣。
第三部分 其他涉税事务
1.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凭据
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浙国税所[2006]6号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支付利息,需要补齐相应的资料,特别是利息支付的发票。否则,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2.运输发票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3.红字发票开具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9号)。
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开始。
(1)作废条件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未记帐;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数据电文。
(2)作废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开具红字发票申请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5)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浙江省局规定: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
(6)购货方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方必须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带去的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浙江省局规定:依据《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购买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
4.夏令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省劳动厅、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文件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