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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委托书应具备的内容
作者: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19 13:04:56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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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事宜属民事行为,是受《民法通则》规范的委托代理行为,地税机关无委托书的规定格式,但地税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委托(代理)事项:例如代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委托权限:例如根据委托人(被代理人)提供的所得数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负责将填写完整并经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字确认的申报资料在递交截止期(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束之前(或截止期前的某天前)上报到税务部门、如需补交税款的负责代为交纳等等;

四、委托(代理)有效期限:例如2007年1月1日至31日、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等;

五、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六、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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