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公司资讯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地方法规
· 纳税筹划 · 涉税会计
· 办事指南 · 咨询文摘
· 管理制度 · 案例分析
· 财税新闻 · 客户名录
· 工商法规 · 合同文本
· 税收优惠 · 房地产业
· 政策解读 · 其他法规
· 管理台账 · 聘用试题
· 讲座资料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年所得”计算口径的比较(供参考)
作者: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19 13:03:16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总额减除费用1600元和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相应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等后的余额。

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剔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相应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后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与“应纳税所得额”口径一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额减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未减除有关税费、修缮费用和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以租赁费实际取得年度为所得年度。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房产转让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与“应纳税所得额”口径一致。其中:个人转让房产所得采取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低后的正数为收入额计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此项收入额按“零”填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注:以上计算口径供参考,具体计算时请参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