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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02号文解释二
作者:继国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0-27 11:27:18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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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解析:

此条详细明确了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的具体办理时间,即手册的登记时间。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申报时间,进料加工核销手续的办理时间。

原文: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解析:

此条明确了对外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退(免)税办法。特别是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和企业用自用旧设备退税的具体办理方法。

原文: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解析: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税,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审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难度。最好应从招标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控制,各地税务机关在没有接到招标地税务机关证明就不予退税。若招标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如何办理不明确。

原文: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解析:

对出口企业在办理登记前出口的货物准许办理退税调整了原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原955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办理登记后方可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而国税发〔2005〕51号文件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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