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税收优惠 -> 出口退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企业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外商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 利息税
· 车辆购置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作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4-18 14:46:25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来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1号  发布时间: 1999年09月20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3l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没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4】第116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7月10日)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