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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作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4-18 14:45:15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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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4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第079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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