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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92号 发布时间: 1995年11月23日)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3】第139号 发布时间: 2003年11月18日)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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