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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作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4-18 14:44:02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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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92号 发布时间: 1995年11月23日)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3】第139号 发布时间: 2003年11月18日)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3】第238号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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