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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作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4-13 8:54:08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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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001

【主要内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570

【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文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技厅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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