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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作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4-12 8:15:59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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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主要内容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

主要内容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主要内容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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