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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作者:袁建中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4-22 20:24:14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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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一)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二)防伪税控系统

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三)发票基本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最高开票限额

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权限: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五)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包括: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变更发行涉及的情形:

    企业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注销发行涉及的情形:

    税务登记代码

二、专用发票领购

(一)领购发票的手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种行为之一。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种行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三、专用发票开具

(一)开具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汇总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五)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四、红字发票处理

(一)购货方已收取发票的处理办法的处理办法

因下列两种类型,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2、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范围,取得发票未认证的                         

(二)购买方拒收发票的处理办法

销售方必须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同时提供有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三)开票有误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处理办法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办法

1、销货退回

    (1)开票当月退回发票,按作废处理;

    (2)不符合作废条件的,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2、销售折让

    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的办理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六)纳税人接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处理办法

1、《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五、抄税、报税、认证、抵扣及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抄税

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无法报税、不能正常报税的处理办法:

    1、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2、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三)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经认证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情形: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购买方取得上述三种情形的进项发票,经认证后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购买方取得的进项发票,税务机关扣留原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暂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

    1、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2、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作废处理后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应将作废发票妥善保管。 

(五)丢失发票的处理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丢失抵扣联 :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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